今天是:
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核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8-11 14:50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要求,省注协于2021年7月6日启动了全省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现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核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结合人社部社保信息,对社保不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核查。

二、工作安排

(一)提交材料

2021年8月25日前,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关于事务所内部流动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在分所执业,社保在总所或其他分所)

注册会计师本人提供所在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2.关于同一集团下不同经营主体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社保在同一集团下的评估、工程造价、税务公司等机构缴纳)

注册会计师本人提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所缴纳社保的公司为同一集团的证明材料,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3.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的人员(无社保)

注册会计师本人提供原单位的离退休文件、离退休证件或书面证明(加盖原单位公章),目前所在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4.关于停薪留职的人员(社保在原单位)

注册会计师本人提供原单位的停薪留职文件或者书面证明(加盖原单位公章)、目前所在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5.关于自行缴纳社保的人员(社保在个人流动窗口)

注册会计师本人提供事务所为其承担社保费用的凭证、在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上述个税缴纳证明或银行账户记录应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提供连续且合理的薪酬;签字的业务报告至少为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对因职务职级或在事务所质控、行政部门等原因未出具过业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提供事务所的内部规章制度及本人所在部门岗位及职位证明,并能提供参与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个税缴纳证明、银行账户记录、业务报告的覆盖期间均为2020年度。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上述分类进行说明,同时提交承诺书,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出具虚假材料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行承担。承诺书需主任会计师手写签名,并加盖公章。

注册会计师兼有资产评估等其他资格,在其他机构(含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税务咨询等)执业的,请一并将情况上报。

(二)全面核查

省注协将组织专班,结合事务所提交的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对不符合证明条件或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注册会计师,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调研和核实。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核查工作,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的严重危害和不良影响,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应报尽报、应清尽清。

(二)如实上报。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及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对漏报、虚报、瞒报者,后期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时间要求。请于2021年8月25日前,将佐证材料电子版(或扫描件),发送至邮箱316302409@qq.com,纸质版寄送至省注协。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75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16栋

联系人:邓坤海联系电话:027-87826955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8月9日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