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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审计工作的提示
信息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4-02-02 16:02

鄂注协发〔2024〕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出具应收账款确认函行为的通知》(财鄂监〔202419号)要求,为避免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充分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职责,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地方政府部门及地方国有企业(含融资平台公司、城投公司等)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地方国有企业应收账款及收入的真实性。

2审计过程中,应警惕地方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虚构交易或与第三方配合等,出具无经济实质、账实不符的应收账款确认函,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有效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及进一步审计程序。严禁会计师事务所配合企业舞弊和财务造假,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

我会将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串通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监管力度,对于查实的有此类违法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提示。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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