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400624/2020-21831
发文单位:
中共荆州市委宣传部 荆州市财政局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荆宣文〔2019〕4 号
荆宣文〔2019〕4 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荆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领导意见,经市委宣传部与市财政局协商,共同制定《荆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荆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荆州市委宣传部 荆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0 日
荆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荆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加快推进荆州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鄂发[2009] 31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直文化发展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文化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城市形象宣传、文艺精品创作、文化产业发展等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在推进荆州市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工作中,市委宣传部与市财政局职责分工原则:市委宣传部负责“管事”、市财政局负责“管钱”。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分别如下:
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根据省委及省政府、市委及市政府的文化发展战略,深入研究文化发展的特点、规律和趋势,结合实际、科学谋划、统筹协调、加强具体指导,并负责以下事项:
1.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使用计划;
2.受理市直有关单位的项目申报;
3.组织项目评审和遴选;
4.依据评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对本部直接申报、使用的专项资金依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委宣传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使用计划;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三)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四)会同市委宣传部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再评价。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
(二)通过评审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将专项资金纳入其编制的部门预算。
(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按审定批准项目专款专用,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接受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资格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弘扬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打造荆州文化品牌,促进文化大繁荣,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具体为:
(一)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二)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的保护保存、开发、利用和宣传;
(三)列入国家、省和市级重点规划的重大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及推广项目;重大公共文化活动;重点文化题材和文艺作品的创作资助和宣传推介;文化人才的培训培养;
(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扶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五)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平台;
(六)培植新型文化业态、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
(七)对外城市形象宣传,与中央、省主要媒体以及重点网络媒体的合作项目;
(八)符合国家、省及市认定的其他文化发展领域和项目。
第七条 申请资金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以下“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市直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行政事业单位或文化企业;要求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有完善健全的经营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我市文化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已获得中央、省或市级其他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申报,补助资金和贴息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和审查
第九条 每年9月,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下发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条 申报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资金申报表;
(三)立项依据相关文件资料;
(四)实施方案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编制说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资格和符合条件,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备,格式是否按要求填报,是否规范、清晰、明了,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绩效审查: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合理,绩效指标是否细化、明确和可考核。
第十三条 对初步审查合格的资金项目,纳入市直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经专家评审,并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拟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分配方案,由市委宣传部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细化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 20日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项目单位不得调整。项目确需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按原渠道上报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调整。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健全项目运行、财务流程、档案等方面的管理,实现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市委宣传部每年对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直接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对年度评价结果靠前和垫底的单位,市委宣传部将按一定比例分别增加和削减该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负直接责任,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专项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